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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1-06-15 16:22     (点击: )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豫财院字〔201882

 

 

 

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三项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201879

 

 

 

 

 

 

 

 

 

 

 

 

 

 

 

 

 

 

 

附件1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为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采购与招标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规定所指的采购与招标,是指本校及所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自行组织,使用财政拨款、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含招租)、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上述行为除符合上级规定政府采购条件,应进行政府采购外,均按本规定进行采购与招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学校认为需要按本规定进行采购与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三)对于经常性耗用的物品和服务,一次性采购价值虽不足5万元,也应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通过采购与招标确定定点购买和服务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采购与招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本校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上级文件规定的学校自行采购财政资金限额内,因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需紧急采购或认为不适宜按本规定采购与招标的事项,参照本规定原则,可简化程序,实施采购。

 

(五)学校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如认为学校不具备采购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采购,具体工作比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二、采购与招标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副主任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位副主任负责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采购与招标工作事项的审定。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工作平台。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具体落实。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审定立项后,由采招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规定负责完成。其中1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和项目分管校领导应参与主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必要时参与全过程。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委托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比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二)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职责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审议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决策。

 

1.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财经法规,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制度,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审定年度采购计划。

 

3.指导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部门的工作。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部门的建议,审定重大事项的采购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和经济合同。

 

4.决定需紧急采购或认为不适宜按本规定采购与招标的事项,简化程序,直接采购。

 

5.审定采招办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质疑、投诉的处理意见。

 

6.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采招办职责

 

1.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校采购与招标活动。

 

2.依据立项和市场情况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建议。

 

3.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查。

 

4.审查供应商资格、信誉。

 

5.组建评标委员会。

 

6.考察、召集有关商家开展采购与招标等竞价选购活动。

 

7.提交报告书。

 

8.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和归档。

 

9.监督验收工作。

 

10.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11.审定本办法中需要采招办审定的工作内容。

 

三、采购时限要求

 

(一)学校自行采购周期约1-2个月(非招标方式采购周期1个月,招标方式采购周期2个月),项目立项部门应将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提前1-2个月报采招办。

 

(二)采招办在接到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部门沟通,启动采购工作。

 

四、采购与招标方式和工作机构

 

(一)采招办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根据采购批量的大小、购置总额的高低、采购时间的要求研定适宜的采购与招标方式。采购与招标方式有下列六种:

 

1.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学校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按流程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3家以上的供应商,学校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向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直接询价或发出询价采购公告,学校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流程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学校谈判小组通过与之商洽确定最终成交价的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与招标工作机构

 

招标方式项目的评委会,由采招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代表,按照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定人数的专家组成。非招标方式项目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由采招办、财务处、购置单位或使用单位、审计处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五、采购与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由购置单位负责立项。基建类项目,基建处为购置单位。教学类项目,教务处为购置单位。实验实训类项目,综合实验实训中心为购置单位。其它类项目,负责管理使用的单位为购置单位。购置单位要按照年度购置计划、经费预算、客观工作需要写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写明采购事由、数量、概算,并附有质量、技术、时间要求的详细说明和技术参数表。立项报告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审定,提交采招办按程序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得变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报批。

 

(二)确定采购与招标方式。对已立项的采购与招标项目,由采招办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应采用的采购与招标方式。重大事项的采购与招标方式报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三)采购与招标准备工作。采招办按照批准立项的要求,并参考购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市场考察,掌握较充分的市场信息,为实施必要的竞价采购活动做准备。需要制作标底的项目,由采招办指定本校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负责标底制作。招标或采购文件,由采招办会同立项单位共同编制初稿,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和项目分管校领导审定。

 

(四)采购与招标的实施。采招办会同财务处、购置单位或使用单位、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确定的采购与招标方式,召集供应商,实施采购与招标。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各项具体工作。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开展以下工作:公示项目技术参数、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招标邀请函、编制招标文件、接收和保存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公布招标结果。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招办会同财务处、购置单位或使用单位、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和专家,集体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询价,并集体议定供应商和合同条款。

 

(五)签报报告书。采招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应对组织实施的采购与招标情况向校领导做书面报告。报告书由采招办起草,参加采购与招标的代表和专家签署意见。报告书经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后,按财务管理权限,报送项目分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签署认定意见。

 

(六)签订合同。根据审定后的报告书,立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集体初审合同内容,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经一定程序与供应商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签订后的合同原件应交采招办归档。

 

(七)公示。采招办应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将采购与招标的主要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八)验收监督。采购与招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供应商交付我校时,由购置单位和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逐项验收,写出书面验收报告,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采招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出具验收监督意见书。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固定资产的查验和登记。工程类项目的质量监理,由购置单位、使用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负责,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造价金额较大的工程,由经招标选定的社会监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监理,学校指定本校有关单位协助监理。

 

(九)结项。采招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分工职责提交相关采购与招标资料,审计处审计后出具采购与招标审签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处负责办理结算。

 

六、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制定相应监督办法,实施监督、执纪、问责。学校审计部门制定相应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全过程审计。

 

学校通过采购与招标工作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校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由购置单位或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定的原则组织进行,符合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由购置单位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定本单位两人以上专门人员,比照本规定的原则组织进行采购,并接受本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资料,由项目单位存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八、本校资产和场地的对外承租、出让、处置等对外经济往来以及对外办学活动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

 

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有效实施校内自行采购与招标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一、采购与招标方式的选择

 

(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通常情况学校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学校采购工程项目,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服务,单项金额估算在30万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补偿及市政配套费)在1000万以上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基本程序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2.邀请招标。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非招标方式

 

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具体细则如下:

 

1.竞争性谈判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磋商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3.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比如水电气暖、定制科研设备、系统维护升级等项目);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设备维修项目只能由设备生产厂家来维修的。

 

5)预先声明的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学校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学校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7)有关上级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校采购与招标达到限额以上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由采招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省财政厅审批。

 

二、招标方式流程

 

(一)供应商资格审查

 

1.采招办在实施采购与招标时,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谢绝参加我校采购与招标。

 

2.凡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取得我校采购与招标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

 

6)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7)不属于学校相关规定中认定的回避对象。

 

(二)招标

 

1.公示项目技术参数、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项目技术参数提前在信息网络(校园网外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招办以学校名义在信息网络、省市级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招办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9)学校规定的其他内容。学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学校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2.编制招标文件

 

由购置单位负责会同采招办按立项报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6)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7)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8)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9)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10)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11)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12)投标有效期;

 

1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4)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5)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应当经立项单位与采招办、财务处、审计处会签确认。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标前,采招办和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进行审核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采招办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天。

 

(三)评标方法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5.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6.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7.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8.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9.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10.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投标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2.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招办负责签收投标文件,在监督人员和投标人的监督下,现场签收,现场保存。采招办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我校。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投标文件的同样程序进行送达、接收。

 

4.采购货物时,投标人能够提供样品的,应当交付。

 

5.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我校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我校承担连带责任。

 

6.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我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一经发现,当即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我校应宣布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开标由采招办负责人主持,在监督人员和投标人的监督下进行。可邀请教职工代表到会现场监督。

 

3)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监督人员进行复检;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4)采招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开标过程要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定标

 

1)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本校符合条件的专家由采招办集中建立本校专家名册库。如采购项目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应当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参加评委会。

 

专家人员由采招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代表从专家名册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需要外聘专家的,集体议定外聘专家名单。

 

评委会名单应当报请有关校领导研究审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己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评标委员会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1)评标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坚持质量相同价格优先、价格相同质量优先、质量价格相同售后服务优先、质量价格服务相同品牌信誉优先的原则,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供应商能提供样品的,应对匿名样品进行评议,然后结合投标报价,评出中标候选人。

 

2)评标结束后,评委会必须做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意见为报告的决定性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报告应作写实性表述。报告须经所有评委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3)采招办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写出《采购与招标情况报告书》,并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中标人确定后,由学校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中标通知书对我校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5)采招办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否则,学校将予以警告和追究责任。

 

6)评委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采购与招标情况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5)公示。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校园内网、外网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三、非招标方式流程

 

(一)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与相关专家为我校竞争性谈判小组,并集体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

 

2.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3.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其中购置单位负责

 

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附件以及有关资料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

 

5.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将谈判情况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写进《采购与招标情况报告书》,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

 

(二)竞争性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制定磋商谈判文件。磋商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

 

格条件、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

 

标准等事项。

 

2.在校内媒体发布磋商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从磋商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3.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磋商小组通常为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与相关专家组成。

 

4.接收供应商报名并确定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磋商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谈判。

 

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8.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10%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类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项目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9.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0.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1.确定成交供应商,签署情况报告。磋商谈判结束后,磋商谈判小组在谈判供应商中,根据技术指标、服务承诺、最终报价等因素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情况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询价采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发布询价采购公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2.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招办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招办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与相关专家组成询价小组,负责确定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4.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提出成交候选人,询价小组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7.连续两次以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供应商响应,或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可集体议定建议简化采购程序,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后,采用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8.询价小组应当将询价情况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写进《采购与招标情况报告书》,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

 

(四)单一来源采购

 

1.立项部门按规定进行单一来源专家论证。

 

2.对论证结果在指定媒体(校园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报批。采购预算超过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还需按规定向教育厅和财政厅进行报批。

 

3.单一来源采购由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与相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确定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

 

4.谈判小组经过市场考察、综合全面情况与特定供应商进行集体谈判。谈判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该供应商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或原本校采购确定价格。

 

5.谈判小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的情况及确定价格的理由写进《采购与招标情况报告书》,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

 

四、合同监督

 

(一)合同的审查与签订。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本校采购与招标规定;

 

2.是否符合立项的要求;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合同中是否包括学校对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①甲乙双方单位名称;②标的(指实物、货物、劳务费等);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的期限和结算方式;⑦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⑨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并应填写清楚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

 

合同内容审定后,由购置单位负责与供应商协商一致,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经一定程序办理签订手续。需要支付定金、预付款的项目,由购置单位和财务处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二)合同的中止、变更与解除应由购置单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规定提起诉讼。

 

(三)合同的履行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进行

 

我方技术人员应当依据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验收方法进行合同的质量验收。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学校委托政府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人应当出具规范的质量验收报告,并附有现场检验数据等原始记录材料,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购置单位和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项目的接收、使用,就验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与供应商交涉解决。并对接收、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报告和查验记录,对接收、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与相关专

 

家联合对验收结果实施监督,认可验收结果后,集体签署验收监督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查验登记。

 

五、结项

 

(一)采购与招标项目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审计处应对采购与招标的情况出具《审签意见书》;需要进行审计的变更项目、工程决算等,应出具《审计报告》。《审签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应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签同意。

 

(二)采购与招标的固定资产,由购置单位负责移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必须按学校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三)验收审批结束后,由购置单位负责,持《立项报告》、《采购与招标情况报告书》、《合同》、《审签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校领导签字票据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财务处根据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和支付手续办理资金支付。

 

(四)合同规定有保质期或试用期的项目,在保质期或试用期满后,由使用部门出具《使用情况报告》,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与相关专家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签署意见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审签,然后由购置单位负责办理余款结算手续;验收不合格或发现有关问题者,由购置单位会同法律顾问、技术专家负责与供应商交涉解决,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余款结算手续。

 

(五)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合同的公示、备案、验收结果公示和责任追究。

 

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标制度,做好采购与招标中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校凡按规定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学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其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均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一)采购与招标工作中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是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副主任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位副主任负责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采购与招标工作事项的审定。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工作平台。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具体落实。

 

(二)采招办实施委托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保证学校各项采购依法办事。

 

2.监督我校政府采购工作范围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联系政府采购机构。

 

4.审查招标公司资格、信誉,选定招标公司。

 

5.按规定参加采购过程,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

 

6.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和归档。

 

7.审定本办法中需要采招办审定的工作内容。

 

三、政府采购工作基本程序

 

(一)立项

 

购置单位负责立项。基建类项目,基建处为购置单位。教学、教辅类项目,教务处为购置单位。实验实训类项目,综合实验实训中心为购置单位。其它类项目,负责管理使用的单位为购置单位。凡学校政府采购委托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立项:

 

1.计划明晰:即每年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要求填报下一年度的招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经费落实情况和拟招标采购时间等。

 

2.经费落实:即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已经落实。

 

3.论证通过:即招标采购项目的需求明确、科学、合理、合规,经主管部门论证并获批。

 

4.市场调研:即购置单位会同管理使用单位组织项目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掌握市场真实情况,为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5.人员确定:购置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选派熟悉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和招标采购流程、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购置单位应会同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年度购置计划、经费预算、客观工作需要和市场调研情况写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要写明采购事由、数量、概算,并附有质量、技术、时间要求的详细说明和技术参数表。立项报告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审定(金额较大项目需提交学校集体研究),交采招办按程序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得变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按程序追加立项。

 

(二)采购时限要求

 

1.政府采购委托项目的采购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工作周期为2-3个月,购置单位应将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提前2-3个月报采招办。

 

2.采招办在接到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与购置单位沟通,启动采购工作。

 

(三)采购项目报批

 

财务处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情况,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部门汇报,办理审批手续。

 

(四)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委托项目经财务处确定资金来源后,由采招办会同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按财政厅相关规定集体决定采购方式,经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后(重大事项的采购与招标方式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由采招办按流程进行采购方式的网上填报工作。

 

1.学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补偿及市政配套费)在1000万以上的;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预算金额20万以上,但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选择招标方式,也可从非招标方式中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符合条件的也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原则上应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按上级规定需纳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五)采购的实施

 

采购项目批准后,应及时进行采购实施,具体流程为:

 

1.选定委托机构

 

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范围(参照豫财购【20181号文件)内的项目,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和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学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由采招办会同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按照选取招标公司的办法选定招标代理公司,实行分散采购。按上级规定需纳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依据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本校政府采购招标公司备选库,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抽取承担项目的招标公司。抽取过程由采招办会同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共同履行,各单位代表各自执行分步骤职责,共同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公开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选择招标公司,并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定。选择和审定的招标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3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4技术成熟,经验丰富;

 

5具有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资质条件;

 

6在与本校交往中无不良记录。

 

2.参与采购过程

 

1联系委托机构。由采招办、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人组成三人联系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共同联系委托机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负责与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沟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通知选定的招标公司,商谈招标事宜,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参与采购工作的我校人员,任何人不得擅自联系委托机构。

 

2编制招标文件。购置单位负责按立项报告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和时间要求文本,会同招标公司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应当经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会签,并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审定后,送达招标公司。

 

3项目技术参数公示和发布采购公告。由委托机构在河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省市级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项目技术参数公示、采购公告。由采招办负责在学校信息网络(校园网外网)发布项目技术参数或招标文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购置单位负责会同招标公司前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或省发改委(大项目办)办理招标文件确认手续。

 

4办理进场交易手续。采招办工作人员根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在网上进行项目注册,办理进场交易相关手续。

 

5参加专家抽取及开标活动。委托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由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成立评标委员会。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人员集体参加开标会议现场活动。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共同参与专家抽取活动。工程类项目由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工程监督人员共同参与专家抽取、K值抽取活动。

 

6评标活动的参与。我校人员一般不参加专家评标现场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由项目分管校领导依据法律规定的人数提出人选,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委员会研究决定,代表学校参加评标。

 

7供应商资格审查。我方出席开标会议人员应在开标结束后,与招标公司一起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谢绝参加。比照政府采购法,凡参加我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首先具备以下资格: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其它条件;不属于法律法规认定的回避对象。

 

开标前,校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评标结束后,招标公司向三人联系小组通报评标情况。

 

8评标资料审查。评标结束后,招标公司按法律规定向我校提交评标资料,由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集体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我校意见。

 

9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我方采购权利的主张,比照以上招标方式的办法执行。

 

10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代表按照网上商城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签定合同

 

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本校采购与招标规定;

 

2.是否符合立项的要求;

 

3.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合同中是否包括我方对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①甲乙双方单位名称;②标的(指实物、货物、劳务费等);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的期限和结算方式;⑦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⑨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并应填写清楚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

 

合同内容审定后,由购置单位负责与供应商协商一致,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签订手续。需要支付定金、预付款的项目,由购置单位和财务处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合同签订后,由采招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合同备案及公示。

 

合同的中止、变更与解除应由购置单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规定提起诉讼。

 

(七)公示

 

采招办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将政府采购的主要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八)验收监督

 

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供应商交付我校时,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购置单位和使用部门必须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逐项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验收,并写出书面验收报告,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采招办、财务处、审计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工程类项目的质量监理,由购置单位、使用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负责,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造价金额较大的工程,由经选定的社会监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监理,项目分管校领导指定本校有关单位协助监理。

 

验收工作中,学校立项单位技术人员应当依据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验收方法进行合同的质量验收。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学校委托政府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人应当出具规范的质量验收报告,并附有现场检验数据等原始记录材料,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购置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项目的接收、使用,并对接收、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报告和查验记录,对接收、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采招办、购置或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联合对验收结果共同实施监督。购置单位就验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与供应商交涉解决。验收完毕后,验收监督人员集体审定验收报告,出具验收监督意见书。资产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查验登记。

 

(九)结项

 

1.学校监督部门监督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审计处应对政府采购的情况出具审签意见书;需要进行审计的变更项目、工程决算等,应出具审计报告。审签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应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签。

 

2.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由购置单位负责移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必须按学校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3.验收审批结束后,由购置单位负责,持《立项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审签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校领导签字票据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财务处根据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和支付手续办理资金支付。

 

4.合同规定有保质期或试用期的项目,在保质期或试用期满后,由使用部门出具《使用情况报告》,购置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由购置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审签,然后由购置单位负责办理余款结算手续;验收不合格或发现有关问题者,由购置单位负责与供应商交涉解决,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余款结算手续。

 

5.采购项目评标资料汇编、招标文件(含澄清、更正等文件)、各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由采招办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五、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制定相应监督办法,实施监督、执纪、问责。学校审计部门制定相应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全过程审计。

 

学校通过采购与招标工作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凡由我校自行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我校采购与招标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高校采购招标制度通知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201879日印发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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