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实现公平、公正、合规、高效的采购工作目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我校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专业人员。所称采购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类入库、集中管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以及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遴选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以学校在岗人员为主,适当补充校内退休不满5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部门、兄弟院校、社会企业相关专家库的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精通本专业业务,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对达不到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业绩,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遴选条件的专业人员,经学校审批后,可聘其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遴选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报学校审批;已批准进入省、市评审专家库的在册专家需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直接报学校审批;
(三)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分类建档入库。
第八条 学校不定期遴选评审专家,聘期三年。聘期已满的评审专家,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学校的邀请,担任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
(二)依法对评审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私下接触被评审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等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与评审项目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协助处理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
(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组建校内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磋商)小组等需要抽取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的;
(二)委托代理公司采购项目,需抽取采购人代表的;
(三)需要采购文件论证、质疑处理等内容的;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系统”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参加校内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随机抽取,谁使用谁抽取;
参加采购活动的专家,一般应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随机抽取。学校认定的技术复杂、影响重大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也可采取直接选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立项单位、招标办抽取评审专家需在财务、审计等部门监督下进行,专家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审开始前一天进行。参加抽取评审专家的相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招标采购办公室对选取过程、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机制,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充实评审专家库。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上报学校监察机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相关信息;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或某种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八)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工作中,对于违反操作要求指定评审专家、进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学校监察机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由评审专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内容及难易程度,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文件之规定,劳务报酬经费应优先从采购项目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以支付的,从当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评审专家可承担项目专业分类
附件1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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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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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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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寸彩色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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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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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院校、专业、学历或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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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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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现专业
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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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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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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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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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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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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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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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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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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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及各项规定;
二、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评审会;
三、参加评审发现需本人回避时,主动提出;
四、实事求是对评审材料进行独立评审。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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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
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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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实、完整。该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经验,同意推荐其担任采购评审专家。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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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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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聘请该同志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评审专家。
(编号: )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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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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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身份证号系纳税所需,请务必填写准确。
三、“工作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务必填写准确。
四、申报评审专业可参考附件的分类填写,如附件中未能包括的,可自行填写。
附件2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评审专家可承担项目专业分类
一、工程类
(一)土建工程:勘探、基础、钢结构、加固、幕墙、防水防腐防火工程、装饰工程、房屋建筑;
(二)园林绿化工程;
(三)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热力设备安装、消防设备安装、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
(四)工程类其他专业。
二、仪器设备类
(一)教学、科研仪器;
(二)实验室家具及设施:实验台及通风柜、洁净室、动物实验室、恒温恒湿实验室等;
(三)多媒体及家用电器:多媒体视听设备、舞美灯光、空调、LED显示屏、音响等;
(四)机电设备:电梯、变电站设备;
(五)卫生医疗专用设备;
(六)其他。
三、大宗物资与服务类
(一)物资类:图书、教材、家具、卧具等
(二)服务类:物业经营管理、咨询、产权交易、校园保安等
四、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类
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
五、经济与法务类
财务、会计、工程预算、审计、法律等。